一、高等法院於年度終結前,召開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順序。決議結果:民事第一庭共有 ABCD 四位法官,A 兼任庭長,其餘 B、C、D 則為庭員。合議庭之組合(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分別為:ABC、ACD、ADB。法官之代理順序則為:B 代理 D、C 代理 B、D 代理 C。某日 ADB 合議庭開庭時,開庭期日 B 因新冠肺炎確診隔離無 法到院。當時 C 因交通因素尚未到院辦公,經手機聯繫亦未能接通。審判長 A 即通知由民事第二庭之法官 X 代理,由 ADX 組成合議庭。嗣後言詞辯論進行中,審理程序尚未結束時, C 已抵達法院。(一)本件合議庭之組織是否合法?(15 分)(二) B、C 無法準時到庭,審判長 A 可否將原有「合議制」改為「獨任制」之審判方式?(10 分)
【擬答提示及參考】
正課講義p.273-275、p.278、p.114-115
考點班p.31-34、p.5-6、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