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
請用「電腦版」或「完整版」觀看本部落格,強烈建議在部落格左方文章分類處點選「正式學員申請 & 部落格操作教學」。

目前分類:刑法、刑訴--專區(兼資料索取) (1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建議選擇「完整模式」「電腦版」觀看,並由部格落格左方文章分類處快速入手)

 

 103地特四等律廉政刑法解題

  

EX1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

103高考刑總解題

 

EX1

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

【解答】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3普考政風刑訴解題

 

EX1

司法警察某甲持法官簽發之拘票到被告乙之住處拘提某乙,經與乙同住之其配偶丙開門後,甲出示拘票,隨即在乙、丙住處實施搜索。甲進入乙之臥室,打開其使用書桌之小抽屜,赫然發現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一支,甲隨即將該支手槍扣案,之後並在該臥室衣櫥內,發現躲藏在該處之乙,而將其拘提到案。警察甲後來將該扣案手槍移請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察後認為乙涉犯無故持有手槍罪嫌將其向法院提起公訴。請附理由回答:甲搜索並扣得上開手槍之行為,是否合法?又該手槍在乙被訴案件中,審酌有無證據能力的標準為何?

【解答】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模擬考解答

 

EX1
甲因其男友另結新歡,遂央請乙丙丁三人欲對該名女子A毀容,乙丙丁三人於某日坐計程車到A家附近,發現A之蹤跡,但乙卻看到A身旁帶一小孩,心想硫酸可能會潑到小孩,於是向丙、丁兩人表示這次行動放棄算了,下次有機會再做,丙、丁不同意,急欲下車,乙情急之下,出手壓制丙、丁兩人企圖阻止兩人下車,但未能成功,丙、丁兩人下車後,成功完成任務,造成A容貌嚴重受損,試問,甲、乙、丙、丁之刑責?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老師特別情商紀綱老師大弟子藍天同學整理
最高法院102年度刑事判決
 
供所有同學下載!共20頁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警員甲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至乙宅拘提毒販乙,於客廳順利拘提乙後,復又在臥室內找到一保險櫃,打開後,發現裡面有一支制式手槍,甲遂當場扣押之,並要求乙在「勘查採證同意書」簽名,乙當場簽名。試問,遭扣押之手槍可否作為審判認定乙有罪之證據? (99三等書記官)
 
 
【解答】約1100 
一、本案搜索不合法: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這是一篇加密文章,請輸入密碼
  • 密碼提示:部落格「我的寶貝」篇,齊齊喊了幾聲爸爸的那個英文單字
  • 請輸入密碼:
  • 這是一篇加密文章,請輸入密碼
  • 密碼提示:請正式學員附上「編號暱稱姓名生日email」來信索取
  • 請輸入密碼:

 EX1

甲與乙為多年恩愛夫妻,未料甲卻暗中包養小三丙,乙知情勃然大怒,萌生殺甲意圖,乙在甲座車裝置精密炸彈,一旦甲駕駛超過100公尺路程就會引爆。裝妥隔日,甲上班駕駛該車,尚未發動時,乙用肉身阻擋車身前進。原來乙仍深愛甲,不忍從此天人永隔。案發後,車輛經專家檢驗結果,發現乙因欠缺專業知識,根本沒將炸彈裝妥,無法引爆。乙的刑責?

 

EX2

甲因失戀,而夜夜失眠,某夜甲又失眠,想說把自己灌醉會比較好睡,就在Pub狂飲,不久後喝至大醉,但此時恰巧前女友乙與丙手牽手進入該Pub,甲大怒之下,當著眾人面前大罵乙是賤貨,並出手毆打丙男成傷,甲成立何罪?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

感謝黃同學的製作!怎覺得把程宇老師作的比我帥啊~~~

 

429805_4231219294700_2071614697_n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

今年102年司法特考書記官法警刑訴解題

 

特別商請天王名師 「程宇老師 」實例詳解,本站獨有此一實例詳解 (2題共2300字)

 

這份資料提供各位同學下載解答,網址如下: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一、甲為司法警察,某日其弟乙來電,告知其因故與人發生糾紛慘遭毆打,雖不知對方姓名,但已記下其車號。故要求其兄能予協助,找出該人。甲因與監理所職員某丙熟稔,乃委託丙代查之後,將該人之住址告知其弟乙。問,某甲應成立何罪?

【解答】

一、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本罪以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為要件。

(一)構成要件: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