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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也盤點有死刑案件中的刑事程序,認為應該有下述要求:

1.偵查中、第三審都應該納入強制辯護。

2.第三審應該經言詞辯論。

3.科處死刑應該職業法官一致決。

4.行為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或識別能力顯著降低,或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時,不能科處死刑。此外,在執行階段,受刑能力欠缺,也不能執行死刑。

https://youtu.be/cnf8dKTRL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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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法學緒論-李源老師(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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