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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這樣跟法組86"姜世明'老師的合法聽審權(當事人公開)看法不就有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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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書記官/法警」考期分流之準備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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