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師好: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這樣跟法組86"姜世明'老師的合法聽審權(當事人公開)看法不就有衝突嗎?

 

 2.

老師你好,

前幾天聽了你補充的法組5-1講(軍審法第一項生效日期),今天複習到最高法院特偵組的相關規定,遇到一些疑問,亦即: 

(1)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是否「仍然」係指陸海空軍刑法「以外」之貪瀆罪而言?

(2)因為1030113起軍審法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已移由普通法院管轄,所以,上將階級軍職人員如係犯「陸海空軍刑法規定」之貪瀆案件,自103113以後,是否亦屬特別偵查組之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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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源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