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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新年度法組影像課程即將上架】

一、高等法院於年度終結前,召開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順序。決議結果:民事第一庭共有 ABCD 四位法官,A 兼任庭長,其餘 BCD 則為庭員。合議庭之組合(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分別為:ABCACDADB。法官之代理順序則為:B 代理 DC 代理 BD 代理 C。某日 ADB 合議庭開庭時,開庭期日 B 因新冠肺炎確診隔離無 法到院。當時 C 因交通因素尚未到院辦公,經手機聯繫亦未能接通。審判長 A 即通知由民事第二庭之法官 X 代理,由 ADX 組成合議庭。嗣後言詞辯論進行中,審理程序尚未結束時, C 已抵達法院。()本件合議庭之組織是否合法?(15 分)() BC 無法準時到庭,審判長 A 可否將原有「合議制」改為「獨任制」之審判方式?(10 分)

【擬答提示及參考】

正課講義p.273-275p.278p.114-115

考點班p.31-34p.5-6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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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應試科目與題型

  • 發佈日期:108/02/14
  •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今(14)日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包括:修正三等考試監獄官應試專業科目、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及題型、部分類科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並將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修正為與監獄官一致。

考試院說明,為增加對於被告及少年收容人之法律知識及執法職能,監獄官應試專業科目「監獄行刑法」修正為「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刑法」修正為「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政策與犯罪學」、「心理測驗」二科修正為「刑事政策」、「犯罪學與再犯預測」;「諮商與輔導」修正為「諮商與矯正輔導」。為應司法院及法務部業務需要,法院書記官應試專業科目「法院組織法」修正為「行政法概要」,「民法概要」及「刑法概要」由申論式題型修正為混合式題型。

考量司法事務官下肢重度肢障者並無礙於職務之執行,體格檢查不合格項目由「重度肢障」修正為「重度上肢障」;另參酌警察、調查、海巡、國安、移民等特考之體格檢查項目,刪除監獄官、監所管理員現行重度肢障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並增訂上、下肢機能之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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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目前用chrome瀏覽器可觀看影音)

最高法院大法庭修法補充說明(影片40分)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51-1條至第51-11條及第57-1條條文

刪除第57條條文

修正第3條及第1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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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老師/法院組織法重點】 #檢察一體原則
1. 檢察官行使職權違反檢察一體原則之效力為何?
2.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29 號解釋?
3.檢察一體與檢察首長指令權之界限?

【法組最強/李源老師】
考上法警,就靠法組!
讓你用最少時間,拿最高分數!

【重點摘要】
1. 檢察官行使職權違反檢察一體原則之效力為何?
Ex: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甲偵辦某立委所涉嫌的公務員貪瀆案,
期間經檢察長下令將該案件職務移轉給檢察官乙承辦,
甲不移轉,甚至逕自將起訴書和卷證資料郵寄台北地方法院。
試說明甲所進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2.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29 號解釋:
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中案件之相關卷證,
已違反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之原則

3.檢察一體與檢察首長指令權之界限:
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64條;法官法第92條、第93條

https://www.facebook.com/SENSEofLawofCitizens/videos/198254789204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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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書記官會不會考法院組織法?
 
以下為同學詢問考選部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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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目前用電腦chrome瀏覽器可觀看影音)
 
是否貪小便宜拿著其他同學給你的資料來這裡
試問,這樣的你如何以正向的人生觀考取公務員?
本部落格的設計,目的在於讓一般有心的學員可取得有聲書,門檻不高也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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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花蓮地檢林俊佑新聞事件分析 (24分鐘影片課程)

檢察官懲戒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官法第22、30、51、89、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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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解題:

1.jpg 
第1題:這題全國老師及考生都知道會考吧!不會只有你不知道吧?所以不用浪費版面解題啦!


第2題: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言詞審理制(事實審)與書面審理制(法律審)、覆審制、續審制與事後審判制,以及集中審理制與合併審理制(參手抄筆記p.12-13、有聲書中冊p.137-138、106總複習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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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李源老師  fb

部落格左方有老師 fb 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165359193&pnref=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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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後五碼學員:此為呂丁旺老師部分教材,及Jack老師自行整理自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持有法組有聲書後五碼同學,請配合講義上冊115頁,之後考前總複習課程會利用錄音檔讓同學快速理解)

 

所謂觀審制,係指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人民擔任觀審員,與法官組成觀審法庭(觀審員五人與法官三人),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被告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之案件,或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者),共同討論,觀審員得陳述意見,其多數意見對法官有拘束力,法官如不接受,必須於判決書中說明不採納的理由。是否屬於應行觀審審判之案件,以檢察官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主張之起訴法條為準。(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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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身心障礙「法院組織法」線上解答 (35分鐘課程,李源老師部落格提供)

一、試就合議制法院之職權與其審判長之職權,說明該二者有何區別?
二、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試說明高等法院之管轄事件為何?
三、試說明現行行政訴訟所採之審級制度為何?⋯⋯
四、書記官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離開,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監督長官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對其得為如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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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選擇「完整模式」「電腦版」觀看,並由部格落格左方文章分類處快速入手)
 
各位同學:
 
這次的法組分析了最新的新聞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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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正式學員」來信附上「學員編號、名字、暱稱、生日、email」,來信 (jack3841@yahoo.com)索取,資料不全,恕直接忽略!

一、臺灣高等法院以法官甲、乙、丙三人就被告涉嫌殺人罪案件進行合議審判,試依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說明下列作法是否妥適:

1.於案件行準備程序時,由受命法官丙一人單獨開庭?(6 分)

2.因訟累沉重,且有結案壓力,三位法官乃決議在本月開庭時,併行審理多宗涉嫌殺人罪案件?(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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