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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後五碼學員:此為呂丁旺老師部分教材,及Jack老師自行整理自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持有法組有聲書後五碼同學,請配合講義上冊115頁,之後考前總複習課程會利用錄音檔讓同學快速理解)

 

所謂觀審制,係指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人民擔任觀審員,與法官組成觀審法庭(觀審員五人與法官三人),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被告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之案件,或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者),共同討論,觀審員得陳述意見,其多數意見對法官有拘束力,法官如不接受,必須於判決書中說明不採納的理由。是否屬於應行觀審審判之案件,以檢察官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主張之起訴法條為準。(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101111) 

 

一、觀審法庭之審判期日:

 

  1. (一)審判期日,觀審員缺額者,不得審判。
  2. (二)為貫徹集中審理之精神,使訴訟能迅速審理終結,減少觀審員於審判期間受外界不當干擾之機會,觀審法庭進行之案件,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進行,以期迅速終結。
  3. (三)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此乃觀審員不具法律專業,但觀審員對於前項事項有疑義者,審判長應行中間討論並說明之。
  4. (四)為使觀審員得順利形成心證,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被告經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詰問或詢問完畢後,審判長得依觀審員之請求,代為訊問之。

 

二、觀審法庭終局評議及判決:

 

  1. (一)為反應觀審員經審判期日訴訟程序參與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後所得之心證,觀審審判之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
  2. (二)觀審法庭終局評議之次序:

    ()

    「觀審法庭」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討論

    法官及觀審員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

    「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階段

     

     

     

     

     

    (法官評議為無罪時則僅有前三個階段)

    ()

    「觀審員」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陳述意見

    觀審員全程參與,並互選一人為主席;過半數觀審員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官到場為必要之說明

    ()

    「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評議

    觀審員不得在場,但法官均認有必要者,得使觀審員在場

    ()

    法官評議認被告有罪者,「觀審法庭」就量刑討論

    法官及觀審員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

    「量刑」階段

    ()

    「觀審員」就量刑陳述意見

    觀審員全程參與,並互選一人為主席;過半數觀審員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官到場為必要之說明

    ()

    「法官」就量刑評議

    觀審員不得在場,但法官均認有必要者,得使觀審員在場

     

  3. (三)觀審法庭討論時,審判長應詳盡說明本案事實與法律之重要爭點,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觀審員、法官充分討論之機會。
  4. (四)為免法律專業及審判經驗遠不及於法官之觀審員附從法官之意見,而無法自由陳述其意見,法官於觀審法庭討論時,不得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量刑陳述其意見。
  5. (五)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量刑之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不受觀審員陳述意見之拘束。審判長於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量刑評議後,應即向觀審員說明法官評議之決定。
  6. (六)如法官之評議與觀審員之多數意見不一致者,並應簡要說明其理由,以示對觀審員及人民觀審制度之尊重。
  7. (七)觀審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觀審員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8. (八)觀審員之多數意見雖有一定程度拘束法院之效力,但意見僅提供法官參考、省思,惟觀審員形成之多數意見,仍具有重要之參考價值,法官評議之決定,若與觀審員表示之多數意見不一致者,仍應於判決書中記載不採納之理由。若未依規定於判決內記載不採納之理由者,屬判決不載理由,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得為上訴之理由,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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