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serif';">(建議選擇「完整模式」「電腦版」觀看,並由部格落格左方文章分類處快速入手)</span></span></strong></span></div> <div> </div> <div>各位同學:</div> <div> </div> <div>這次的法組分析了最新的新聞時事</div> <div>檢察總長黃世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案例</div> <div> </div> <div>請下載老師提供共 7 頁的珍貴資料(內附手抄筆記及講義),PDF檔</div> <div> </div> <div>請至 <a href="http://mysuper.com.tw/read.php?tid=100982&ds=1">http://mysuper.com.tw/read.php?tid=100982&ds=1</a> 下載</div> <div> </div> <div>PDF檔案的保全密碼: 20132014</div> <div> </div> <div> </div> <div> </div> <div> <script src="http://ext.pixnet.tv/user/jack3841/embed/movie/483524457.js?t=m"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div>
謝謝老師,您從收機上回覆的信件的mail收到了,怕您mail爆掉了,所以沒回覆"抄收",真是拍謝。
沒那麼誇張啦~~~感謝同學貼心
感謝老師這麼快就將相關的資料整理完畢,祝老師新年快樂~
加油 近來時事考題太多 不得不幫同學整理
老師你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內容有提到檢察官的提出評鑑人員機關(法官是35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法官是39.41條) 都是準用法官法89條1項 但是法官法89條1項的準用並沒有35.39及41條 還是是適用89條的第8項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有點困惑 謝謝老師
法官法 89 I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有沒有看到「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啊~~~
老師你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內容有提到檢察官的提出評鑑人員機關(法官是35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法官是39.41條) 都是準用法官法89條1項 但是法官法89條1項的準用並沒有35.39及41條 還是是適用89條的第8項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有點困惑 謝謝老師
法官法 89 I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有沒有看到「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啊~~~
感謝老師
不用客氣問題解決就好
傑克老師: 太感謝您了! 之前芳子為了要整理黃世銘事件與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資料(電腦信箱快 塞爆了),感到苦惱! 謝謝老師花時間與心力幫忙我們^^*
有幫助到同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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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師的分享,在國考的路上有老師和同學的支持與勉勵, 總是會大大提振精神,讓我更繼續堅持及努力。真的很感謝您歐!
加油
老師:錄音檔中提及特偵組所適用的法條為§59-1,可是法組有關特偵組的法條是不是應該為§63-1呢???是學生搞錯了嗎??請老師解惑
應該是口誤 且老師錄太多音 也忘了 也沒時間去檢查 所以很明顯錯誤 你查了之後 就不用懷疑囉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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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檢察官的懲戒內容也是準用法官的齁,所以檢察總長的懲戒法官法是50條2款的撤職齁⋯? 因為我一開始以為法官法只適用法官,所以一開始以為到後面對檢察官不適用法官法XD 老師謝謝:)
完全正解 加油
老師您好!晚安! 學生拜讀並聽完老師的講解分析後,獲益匪淺,也相當欽佩老師對時事的針砭! 感謝老師! 另外學生發現在老師本份7頁的全國獨家手抄筆記第2頁中,在中間直行「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虛線----下方有「1/2出席+出席過半數決議之」的字樣,但學生翻閱《法官法》第41條的第3項「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所以學生想說「1/2出席+出席過半數決議之」的部分,是否應為「2/3出席+出席過半數決議之」學生有些疑惑@@? 謝謝老師!
是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在今年104年法組考猜就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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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是隸屬司法院還是法務部?如果是法官法89第一項準用的話是隸屬司法院,請問我的推測試對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是隸屬法務部 職務法庭可以審理法官檢察官,隸屬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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