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2年司法特考書記官法警刑訴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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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販賣營利之意圖購買大量毒品,除部分供自己吸食外,其餘欲伺機出售予不特定人,某日為警方依法查獲及扣得上述毒品,  隨即被警方帶回警局,由司法警察乙在製作筆錄前以聊天、溝通方式與甲進行對話,並威脅、暗示如不承認即不製作筆錄,甲、乙對話內容如下進行:「乙問:甲你有沒有將毒品賣給他人?甲回答:應該沒有。乙再問:你擁有這麼大量的毒品是否有販賣意圖?甲再回答:有要賣,但還沒賣出去。」後,乙始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權利告知義務、全程連續錄音、影,並製作甲全面承認前述事實之筆錄。不久後,甲被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於審判庭中,乙以證人身分於交互詰問時,否認有對被告甲說不承認即不製作筆錄云云。請詳述理由說明上開警詢陳述是否得作為法院裁判之依據?(102四等書記官)
二、甲駕駛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搭載乙,因違規行車為司法警察丙、丁攔停。丙於檢視甲、乙下車所出示身分及駕駛證件後,因聞到甲身上散發濃濃酒味,乃要求甲以呼氣方式測試檢定酒精濃度,甲予以拒絕並拔腿跑離。丙迅速自後追及甲,加以拘捕。旋丙、丁查和乙有施用毒品犯罪前科,無持搜索票,即逕行搜索甲、乙之身體及甲所駕駛自用小客車,惟並無所獲。丙、丁認有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乃不顧甲、乙之反對,在所屬派出所採取乙排放之尿液;將甲帶往醫院取其體內血液,分別送請檢驗(尿液中有無毒品反應、血液中酒精濃度若干)。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02四等書記官)
1. 丙、丁所為之拘捕及搜索,是否適法?(15分) 2. 丙、丁所為採取甲之血液及乙之尿液,是否適法?就甲之血液及乙之尿液所得檢驗結果,得否作為認定甲、乙犯罪事實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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